社團法人臺灣太空科技學會

Taiwan Association of Space Technology (TASTE)

臺灣太空科技學會委託研究與服務管理辦法

第一條 本學會為服務會員執行各機關(構)委託之研究與服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與服務(以下簡稱委辦案)係指各機關(構)基於業務需要,委託本學會會員執行之計畫。
委託合作業務範圍如下:
一、辦理專題(案)研究計畫。
二、辦理各類學術、技術性服務事項。
三、辦理各型研討會、訓練課程。
四、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。

第三條 計畫申請、簽約、解約
一、計畫主持人提出承接申請時,應擬具研究計畫書,檢同經費支用預算表暨合約書,在呈請理事長核定後,以學會名義與委託單位簽約,並由計畫主持人副署。
二、委辦案之辦理,應由合作雙方簽訂合約書,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:
• 委託計畫名稱、內容及時程。
• 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。
• 雙方權利義務。
• 智慧財產權歸屬。
• 違約條款。
• 其他相關事項。
三、合約內容得經合作雙方之同意加以修改或延長。
四、委辦案執行中,若因故(如:延期、經費增減、款項變更、更換主持人、或其他原因)需進行變更時,應由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,呈理事長核准後,辦理變更事宜。
五、計畫作業,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時,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(若無共同主持人時由其單位主管)提出書面說明,呈理事長核准後,由學會洽請計畫委託單位同意辦理解約事宜。

第四條 每一委辦案均應編列間接行政管理費(以下簡稱管理費)給予本學會。管理費之編列比例應按計畫經費總額(扣除本學會配合款後)的5%。政府機關對管理費編列比例另有規定者,得依其規定。計畫經費達千萬元以上者,其管理費之編列比例得協商訂定之。

第五條 出納與會計
一、委辦案投標與簽約所需之相關費用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籌措。
二、委辦案於合約簽訂後,即應按合約規定開立收據備函請款。
三、委託單位將款項撥入本學會專戶後,由本學會通知計畫主持人開始辦理經費使用。
四、有關人事費、設備費,雜費等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依委託合約或相關規定使用。經費核銷應檢具收據,報請學會會計、出納部門作必要之行政處理。
五、計畫主持人於受託合約生效後,應即就執行計畫所需人力辦理約用手續,並於接到委辦案核定清單或合約簽訂完成後,填具經費分配表呈核。
六、委辦案之採購作業,悉依本學會相關作業要點執行。
七、有關約用人員之加(退)保事宜,按委辦案合約書之相關規定協助其辦理加(退)保事宜。
八、計畫主持人承接委辦案月支酬勞費總額應遵循所屬單位相關法規。

第六條 結案
一、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,依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結案。經費核銷期限,以計畫結案日為限。依合約規定結案後才撥付尾款之計畫案,其經費核銷期限,以該筆計畫尾款撥付至學會後三個月為限。
二、期限屆滿後如仍有結餘經費,計畫主持人可申請留用。其中的20%將由本學會暫時保留,以繳納可能之所得稅務。
三、因故解約,經洽商處理後,剩餘經費不必歸還委辦單位部份,則視同結案後之剩餘款,應依據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。
四、因辦理委辦案而購置之圖書、期刊、儀器、設備等,可申請辦理財產轉移主持人所屬單位統一管理運用。
五、計畫結案時,報告書繕列份數除按合約規定辦理外,應提供電子檔案供本學會紀錄。

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民國106年3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。